【以案释法】谨慎!“拉新”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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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APP 软件层出不穷,“拉新”活动花样百出,各种“拉新”活动逐步从城市蔓延到农村地区,层出不穷的各种“拉新”活动背后,却是非法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利益链和隐私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的风险口。

近日,法院对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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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在乡镇街道经营着一家通讯营业厅,丈夫打工,儿子上幼儿园,小日子过得还算安逸,但在2020 年底,却因为一场“拉新”陷入犯罪的深渊,一切转变皆因一个微信好友而起。

2020年底,郭某某的微信好友钱某某将她拉进了一个“拉新”群,群里很多营业厅同行发送大量的电话号码、注册验证码、密码等,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就能拿到4元至8元的提成。

为谋取非法利益,郭某某利用一些老年客户不会操作手机的机会,以帮助办理业务为由操作客户手机,在未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偷偷将客户的电话号码、注册验证码、密码等个人信息发送至对应的“拉新”微信群,以每条4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获取非法利益,截止2021年7月7日案发,郭某某以此共计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郭某某系移动通讯营业厅服务主体,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出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本案中,郭某某为挣轻松钱,贪图小利,弃他人个人信息安全于不顾,不仅仅让自己遭受了刑罚,更是违备了职业道德,失去了诚信,可谓得不偿失。“拉新”有边界有风险,必须在法律道德允许范围内进行。同时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办理业务或者参加活动时也要多一点警惕,务必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来源:钟祥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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