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塞房子被淹,谁来担责?

下水道主管道堵塞,导致二楼反水,污水又渗透至一楼,给一楼住户造成财产损害,一楼该向谁索要赔偿?

先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吧!

杨某与李某、刘某等人系楼上楼下的邻居。有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为到顶的多层建筑。某一天的晚上,李某所在的二楼房屋卫生间跑水,李某通知物业后,物业联系维修人员到场进行了疏通。当日物业给居住一楼的杨某打电话通知其漏水情况,但杨某家当晚无人到现场。两天后,李某卫生间再次跑水,物业接到通知后又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了疏通。物业再次联系通知了杨某。当日,杨某从外地赶到小区家中,发现房屋被浸泡受损。维修人员分析李某卫生间跑冒系由二楼至六楼业主共同使用的卫生间主管道堵塞所致,需在一楼房屋的卫生间内进行疏通维修。后维修人员在一楼房屋卫生间内打开共用的下水主管道,从中掏出木头、竹片及钢丝等物。

因一楼房屋被浸泡受损,因此,杨某要求楼上所有住户及物业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小区卫生间的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从李房屋的卫生间冒出,造成杨某财产受损。楼上业主共用同一排水管道,应当共同维护管道畅通,保证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排水管道堵塞是造成杨某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但目前无证据证实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是谁的过错。基于上述属于共同使用同一排水管道的相邻关系,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共同使用人分摊损失。关于物业的责任问题,因物业公司对楼宇内的下水管道没有疏通维护义务,且物业在收到下水道堵塞的报修后及时联系石肖光先行进行疏通,疏通两次后仍发生堵塞进而确认下水管道中存有杂物,该操作并无不当,物业对于堵塞的发生及堵塞导致杨某的损失没有责任。关于杨某的责任问题,物业将跑水情况告知杨某已于当晚将管道疏通,即使杨某及时到场也无需采取关闭进水截门的措施,故不能以此认定杨某未到场导致损失扩大。根据以上情况,院认定对于杨某的损失,应由李某、刘某等二楼及以上住户各承担20%的责任。

法律观点:

日常生活中,因下水道堵塞而造成房屋漏水、反水、被淹,导致财产损失惨重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楼上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受损失的业主自身都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即,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单位所属保修范围内的。甚至,是由于建设单位建设时偷工减料,或者设计不合理、擅自变更施工图纸设计导致的,建设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应当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物业责任,物业公司对下水管道维修是否需要担责,要看《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有规定而未全面履行义务,未及时配合业主排查损害原因、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存在管理失当的重大过失行为,物业公司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对于楼上业主而言,下水管道因为属于自然的共有部分,相邻各方共同使用人对共有部分具有共同维护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如果发生堵塞漏水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观点,业主应当举证证明谁是具体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人时,其才可以免责。

最后,对于受损失的业主自身,由于业主自己不合理使用、未对房屋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等,导致自己房屋受损的,受损业主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物权编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一旦相邻权人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 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 赔礼道歉。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裁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理解与使用》)】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理论争议:因果关系排除说--因果关系确证说:本条规定“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文义解释,本条显然是要求在明确证明谁是具体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人时,其他人才可以免责。而且,从逻辑上讲,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存在一个基于充分救济受害人考虑的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时的数人连带责任规则,这应属于外部责任;而共同危险人之间如何免责的问题,则可以类似于他们之间的内部责任。从本条规定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初衷以及公平原则的考虑,“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也不能分配给受害人一方,而只能分配给主张自己免责的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使用》)】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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