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补发2020年度奖金的个税政策把握

分析:补发2020年度奖金的个税政策把握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策分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2、奖金属于综合所得。

3、2020年度奖金,属于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

4、“居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6、2020年度奖金,属于2020年度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7、2020年度奖金,不能并入2022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补发2020年度奖金的证据问题

1、公务员

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统一政策的晋职晋级、调整工资奖金等等,应该在补发年度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款。

2、教师

有编制的财政开支部分,应该和公务员同样:重新计算补发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款。

3、企业职工

如果补发年度,相关奖金已经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也进行了调增处理

补发2020年度奖金和以上财务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调整完全一致,也应该重新计算补发年度个人所得税。

四、证据不足的政策把握问题

以企业为例

补发2020年度奖金,要在补发年度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明显证据不足,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禁止?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非常明确,综合所得按年度计算。

不同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能混在一起计算。

这是基本道理。

1、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把2020年度奖金混在2022年度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政策上是站不住脚的。

或者说,属于政策把握错误。

2、纳税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补发奖金属于2020年度,但仍然申报在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中

这是纳税人自己的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为自己的申报负法律责任。

3、税务机关可以针对疑点,在纳税人申报后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再依法处理)

但不能违反税法规定,强迫纳税人把2020年度奖金混在2022年度申报。

五、结论?

2020年度奖金,只能在2020年度申报。

不能混在2022年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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