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补发2020年度奖金的个税政策把握
一、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策分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2、奖金属于综合所得。
3、2020年度奖金,属于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
4、“居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6、2020年度奖金,属于2020年度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7、2020年度奖金,不能并入2022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补发2020年度奖金的证据问题
1、公务员
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统一政策的晋职晋级、调整工资奖金等等,应该在补发年度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款。
2、教师
有编制的财政开支部分,应该和公务员同样:重新计算补发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款。
3、企业职工
如果补发年度,相关奖金已经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也进行了调增处理
补发2020年度奖金和以上财务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调整完全一致,也应该重新计算补发年度个人所得税。
四、证据不足的政策把握问题
以企业为例
补发2020年度奖金,要在补发年度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明显证据不足,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禁止?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非常明确,综合所得按年度计算。
不同年度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能混在一起计算。
这是基本道理。
1、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把2020年度奖金混在2022年度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政策上是站不住脚的。
或者说,属于政策把握错误。
2、纳税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补发奖金属于2020年度,但仍然申报在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中
这是纳税人自己的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为自己的申报负法律责任。
3、税务机关可以针对疑点,在纳税人申报后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再依法处理)
但不能违反税法规定,强迫纳税人把2020年度奖金混在2022年度申报。
五、结论?
2020年度奖金,只能在2020年度申报。
不能混在2022年度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