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债的条件和基本流程

公司发债的条件和基本流程

【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11日,Z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称,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该债券简称15ZMTN002,代码101578004。该债券期限在发行人赎回时到期,赎回权为发行人所有,投资者无回售权。票据发行利率为5.35%,采用固定利率计息。起息日为2015年11月23日,付息日为自2016年起每年的11月23日;J公司现持有该债券总计5000万元。

因Z公司在发行及募集期未全面披露该公司股权结构、子公司转让事项、募集资金用途改变情况、相关定期报告以及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信息,并在履约过程中多次出现违约事件导致评级下降,且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主要义务,J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Z公司偿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沪0101民初13670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J公司与被告Z公司之间的《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于2017年11月21日解除;被告Z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本金50,000,000元;被告Z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J公司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计算的利息损失。

宣判后,Z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沪02民终313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公司发债的条件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公司债券发行通常涉及四方当事人:

1、发行公司,也称债券发行人。

2、债券持有人或债权人。

3、担保人,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增信。

4、受托人。所谓受托人,乃是发行公司为保障及服务公司债持有人,所指定之银行或信托公司。受托人工作为监督发行公司履行契约义务、代理发行公司按期还本付息、管理偿还基金以及持有担保品。

中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一直是“发育不良”,债券市场规模小、市场化程度低、发行和交易市场割裂。特别是公司债,相对于国债和金融债,更是发展缓慢。

1.《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A 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发债的基本流程

1、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数量;

(2)发行方式;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2、信用评级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与发行成本直接相关,信用评级越高,融资成本就越低,反之成本越高。

3、担保评审

第三方担保公司为企业发行债券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与发行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合同文件。当然,并非所有的公司发行债券都需要担保公司担保,有的是管理方提供担保,有的自身信用足够维持评级,无需第三方担保

4、发行审核

在公司作出发行公司债的决议后,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向有关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由其进行审核。

5、发行及上市交易

公司在取得发行许可后,按照核准文件的规定,可一次发行,也可分期发行。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三、公司发债的注意事项

(一)慎重选择中介机构

公司债券发行中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券商等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券商有时还兼任财务顾问。公司应尽量选择与实力强劲、信誉良好、业绩颇丰的中介机构合作。一般情况下,在选择之前应当征求券商的意见,或者直接由券商确定其他中介机构。

(二)合理确定发行总额

发行总额一般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发债项目所需资金缺口等加以确定。一方面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发行上限,另一方面要结合公司自身的发展情况和项目需要,合理做好财务规划。

(三)按时付息还本

由于债券发行是公开进行,所面向的发行对象可能是不确定的多数人,一旦发生债券项下违约,对公司来说必将是负面的新闻事件。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除了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之外,还对公司的银行贷款、社会形象、供应链和员工士气都又可能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债券发行成功后,公司一定要注意按时付息和到期还本。

【延伸阅读】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期限通常在5~10年之间的票据。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不同的票据,这样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

在我国,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英文简称“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由人民银行主导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一项创新性债务融资工具,它是由企业发行的中等期限的无担保债,属于非金融机构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常见期限多在3~5年间,因此中期票据的推出弥补了我国债券市场3~5年期限信用产品短缺的状况。对于发行人,中期票据的融资资金,主要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银行贷款、支持项目建设和战略并购等。

中期票据是真正的信用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创新。对于发行主体,可以部分替代银行贷款,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对促进银行脱媒、提高金融市场整体效率、通过市场化解金融风险、配置资源具有深远意义。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集团”)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于2020年7月23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宝安集团本次计划发行总额为10亿元,实际发行总额为10亿元,发行利率为6.5%,本次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已于2020年7月27日全部到账。

卓建律师为本次中期票据发行项目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具体工作包括对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审阅、修改或起草发行申报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这是卓建所连续第三年为宝安集团中期票据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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