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政处罚案例

「以案普法」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政处罚案例【案情】

2022年6月25日,惠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帅将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经检查,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结合企业实际制定。2.未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3.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4.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5.未给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6.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7.厂区道路缺少限速标志,生产现场缺少“禁止翻越、注意车辆伤害等标志”。8.生产现场存在人员不戴安全帽及带保穿戴不齐全现象。9.生产现场部分爬梯存在无扶手,无护笼问题。10.水泵地坑周围无格挡,无警示标志。11.现场氧气气瓶与液化气瓶混存,气瓶无防震圈和防倾倒措施。12.职工餐厅使用的液化气气瓶距离煤气灶仅30公分,未配置气体检测报警及切断装置。13.现场进行电气检维修人员(任学新)无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证。14.项目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15.临时用电私拉乱接。16.监理来对特种作业人员审查。17.文明施工严重不到位。其中问题2、3、6、13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决定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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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记录

图片[2]-「以案普法」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政处罚案例-一鸣资源网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处理理由及结果】

一、违法事实:13.现场进行电气检维修人员无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证;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裁量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数额:公司29000元。

二、违法事实:2.未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3.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6.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 3.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三项以上职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数额:主要负责人41000元。 共计处罚:70000元,其中公司29000元,主要负责人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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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行业25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主要负责履职情况对惠农区西北矿产品仓储加工区工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该案例是执法过程中查处的首家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仍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不足,在主要负责人履职方面与法律要求脱节,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本次行政处罚对于园区内其他工贸企业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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